EN

news

After 19 years of professional training,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new business forms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VOC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ill become one of the "protagonists" of the pollution control arena

Date of Issue:2021-02-01  Number of visits:88

Returns a list of

“未来较长一段时期,VOCs防治将成为我国污染控制舞台上的‘主角’之一,将为‘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乃至碳减排贡献重要力量。”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武绍贵在2020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科技大会和技术装备博览会上表示,VOCs治理管控与传统的SO2、NOx有着明显区别,其管控难度更大。

国家推出多项利好政策

为推动和深化VOCs治理,从“十二五”开始,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VOCs治理进程,同时众多企业也开始将业务向VOCs治理方向布局。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需要进行VOCs控制。同期,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家企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

2014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及广东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4~2017年VOCs控制的进度进行了规定。

2014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成为VOCs工业排放行业治理第一枪。

2015年6月,随着排污标准的不断完善,VOCs排污费征收也被提上日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2015年8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

2020年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指出,要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不仅如此,2020年,针对臭氧污染防治,各地开展了夏季VOCs治理攻坚,向这个“隐形杀手”宣战。

江苏省出台《江苏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臭氧专项治理方案编制,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第三方技术支撑团队组建;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严格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等要求,组织企业高标准完成VOCs治理;谋划特殊时段VOCs管控措施,有效遏制臭氧轻度超标,提升优良天数比例。

辽宁省大连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大连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控方案》,采取20项重点措施,从工业源排放管控、生活源排放管控、移动源污染管控、面源污染管控、实施臭氧高发期错峰生产、加强臭氧污染应急管控6个方面集中发力,大力管控VOCs、NOx两项臭氧前体物,力争实现臭氧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天,臭氧峰值浓度同比降低,不出现臭氧重污染天。

河北省针对臭氧污染不降反升态势,强化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2020年5~9月,组织开展臭氧污染治理夏季会战,对重点行业、移动源、生活源等实施综合整治,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

“政策接踵而至,我国VOCs治理顶层设计已不断完善。”业内人士表示,当然,对于VOCs治理,除了强制性管理制度,国家也应考虑出台一些经济性的鼓励措施和手段。

VOCs治理仍是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据悉,目前我国VOCs治理工作仍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存在VOCs排放量变化态势不明晰、综合治理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柴发合表示,2019年,在337个监测城市中有103个(30.6%)城市臭氧浓度超二级标准;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的41.8%,接近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比(45.0%)。

观测发现,臭氧污染主要集中在6~9月份,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约占总超标天数的80%。臭氧污染主要集中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等地,四区域95个城市2019年6~9月共出现臭氧超标天数4320天,平均每个城市超标45.5天。

“近两年臭氧已成为仅次于PM2.5的影响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第二大因素。”武绍贵表示,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等重点区域,臭氧甚至已经跃升为首要影响因素,而VOCs是臭氧及二次气溶胶的关键重要前体物,与PM2.5污染也有着密切关联。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研究所研究员宁淼坦言,VOCs是当前臭氧生成的主要控制因子,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十三五”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但是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的情况。

研究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人为源VOCs年排放量达到2500万吨左右,远超过美国和欧盟水平。人为源排放中,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占工业源VOCs排放量的70%左右,油品储运销过程占交通源排放量的20%左右。此外,我国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工业无组织排放占60%以上,中小企业普遍无组织排放突出。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院长叶代启表示,我国VOCs排放现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VOCs排放总量巨大。我国VOCs排放总量不但巨大(位居全球第一)且近年来下降幅度有限。2011~2017年,全国人为源VOCs排放量逐年增长,2018~2019年排放量有所下降,2019年全国VOCs排放总量约为2342万吨,较2015年仅下降6.9%。但总体来看,我国VOCs排放总量仍保持在较高水平。二是行业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高。我国涉VOCs排放的行业众多,其中木材加工、有机化工、印刷和包装印刷等行业单位产值的VOCs排放量居前列。三是排放数据不确定性大。我国VOCs排放清单的准确性在逐年提高,但目前排放量估算误差依然较大。

对此,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督察专员李天威感同身受。他表示,VOCs排放量巨大是我国当前臭氧污染浓度不降反升的重要因素。现在的VOCs治理和10年前的颗粒物治理非常相似。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对VOCs的认识明显不足,对企业使用的原料中有没有VOCs、产生VOCs的环节、设施运行情况等都掌握不清。

“我认为VOCs治理比前一阶段NOx和颗粒物的治理要难,治理看得见的东西要花钱,而治理看不见的、闻不见的会花更多钱。VOCs治理投入要远远大于治理SO2和NOx的投入。”李天威坦言。

未来五年要啃下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的“硬骨头”

“十四五”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有效抓手何在?武绍贵表示,“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SO2、NOx得到有效治理,“十三五”期间,PM2.5、PM10污染防治成效显著。未来五年,要想实现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进一步提升,必须要啃下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的“硬骨头”。

武绍贵称,“十四五”VOCs治理工作应该从四个方面进行。第一,国家政策制定层面。在目标指标上,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是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必由之路。在“十四五”目标制定时,既要继续大幅降低PM2.5浓度,又要有效遏制臭氧污染加重趋势;在具体控制指标选取时,除继续使用PM2.5浓度下降这一指标外,还应当选择能有效推动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指标。

在控制区域上,“十四五”期间需要统筹考虑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需求以及区域传输规律等,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进行优化调整;建立适应不同区域污染特征、排放来源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的管理体系,推动区域整体空气质量改善。

在控制时段上,在“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时段的选择时,需要综合考虑PM2.5和臭氧两者的因素,加大季节性调控措施力度。尤其是针对夏秋季开展污染防治攻坚,在污染严重区域重点削减VOCs排放,协同削减NOx排放,在有效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的同时,降低夏秋季PM2.5浓度,推动全年PM2.5浓度的下降。

在减排措施上,将PM2.5和臭氧的共同前体物NOx和VOCs的减排作为协同控制的重要落脚点,明确提出减排要求,采取多种减排手段,拓展减排对象领域,加大减排工作力度,尤其是加大VOCs减排力度,实现VOCs排放量显著下降。科学分析不同区域不同时段臭氧污染对NOx和VOCs排放的敏感性,并将其作为区域臭氧污染防治战略的基础,优化设计NOx和VOCs中长期减排比例。

在政策保障上,国家层面要加强统筹谋划,加大政策协调和引导力度,推动实施重大减排工程,通过多方协同合作,有效减少NOx和VOCs排放量,尤其是补齐VOCs防治在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等方面的短板。在环境监测和执法等方面要以VOCs为重点加强能力建设,补齐短板,以适应更高的监管要求。

第二,地方政府层面。首先,明确各部门在VOCs治理中的责任。继续保持近年来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良好态势,为VOCs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生活源等不同类别污染源,找到明确的归口部门负责管控。其次,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溯源工作,形成更真实可靠的涉VOCs排放源清单,真正摸清底数。最后,从不同角度、不同尺度定制“个性化”的VOCs管控方案,包括“一行一策”“一市一策”“一园一策”,特别是“一厂一策”,提高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杜绝很多企业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过程中高度雷同、走过场的情况。

第三,执法监管监测层面。整合现有国标中的监测方法,实现常用仪器快速有效对标。一方面是统一标准物质,通过统一标准物质,能够实现各种仪器检测数据具有可比性,为执法应用扫除一大障碍。另一方面是监测方法的对接。我们需要在技术层面加快研究PID设备与实验室经典方法(如GC-MS以及较新出台的FID相关国标)准确对接,使其能够作为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判定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

第四,执法设备开发方面。邀请更多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咨询服务、环境检测单位与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发挥各自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优势,加速国标、地标的完善进程,为更好地应用检测设备扫除障碍,同时进一步提升咨询服务水平。把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做真、做好,并且是持续做好,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内容,配合环境执法共同倒逼企业自觉履行VOCs治理职责。

“‘十三五’时期针对NOx有总量减排要求,但对VOCs总量减排没有相关的要求。”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贺克斌认为,“十四五”期间,在大气环境目标的设定上要更强调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关键是NOx和VOCs的协同减排,特别是VOCs的减排。

“‘十四五’期间加强VOCs总量控制势在必行,VOCs总量控制方案在排放基准年和基准值设定、行业减排潜力、总量控制情景制定、总量分配因子确定、总量分配模型构建、总量减排目标细化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叶代启也表示,实施VOCs总量控制有望实现三方面改变,通过控制排污单位排放,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激励达标排放企业进一步削减VOCs排放,破除达标排放天花板;促进各区域根据排放配额对资源合理分配,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叶代启认为,“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应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目标,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现“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目标,应注重从四方面进行管控和建设。

一是健全VOCs管理体系。我国VOCs管理体系仍有待完善,例如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条款,地方落实法规情况存在差异,活性物种未全面纳入标准体系等。

二是深化VOCs综合治理。VOCs人为排放源可大致分为工业、交通和生活源,其中工业源(包括油品储运销)排放量最大,约占总排放量55%左右。自2018年以来,工业源VOCs排放有所降低,“十四五”期间应在深化工业源减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交通和生活源减排:重点领域全面铺开VOCs污染综合治理,包括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排放源;巩固深化工业源减排,强化源头防控、落实全过程管理;持续做好生活源减排,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领域减排。

三是实施VOCs总量控制。针对实施VOCs总量控制存在的难点,应该完善制度体系,衔接并整合总量控制制度和现有污染源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快建立健全排放许可制度;突出石化等重点行业和企业集群综合治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配套体系,如总量消减核查与减排绩效评估等配套技术体系;多措并举和多元共治,综合排污权交易、合同减排、环境补偿等手段,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减排机制。

四是强化VOCs监管能力。目前,VOCs治理的最大短板是排放监管,提升监管能力至关重要,其关键在于完善VOCs监管的具体物种清单,逐步实现总量与物种相结合的精细化管理;实现VOCs监测常态化,如通过市场作用鼓励研发在线监测设备、大数据平台等;培养高质量VOCs监管人才,并将监管与帮扶融合,对落后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加快建设良好有序的第三方监管市场,并对第三方的资质和规范性进行审核;规范监管内容,形成监管内容手册及可量化的监管评价指标。

 

来源 | 环保创业邦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并与http://www.shychb.com/default.asp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